关于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时间:1998-11-06浏览:426设置

各高校:
          为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重要文化基地作用,进一步落实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1995]11号)的要求,使本市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达到较高的水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自1999年起,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相配合,采用自我评估和社会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负责实施。
          二、本次评估的是自1995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1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到1999年这5年期间的语言文字工作,所有评估资料均以此时段为准。评估实施时间为1999年2月到2003年2月。评估原则上按211高校(1999年2月起)、本科高校(1999年9月起)、专科高校(2000年2月起)的顺序进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提前评估。为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将先在个别学校进行试点,试点学校另定。凡参加评估的学校,将作为申报市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三、评估程序
          1、提出评估申请。参加评估的学校应接受过市教委高教办和市语委办组织的工作检查,并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凡申请评估的学校,应按照《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自测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2、实地评估。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决定评估时间,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报告。
          3、公布结论和颁发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审查评估过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然后公布评估结论并颁发证书,优秀学校另颁发铜牌。
          四、为加强对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普通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伟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夏秀蓉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成  员:许宝元 上海市教委高教办主任
                    孙晓先 上海市语委办副主任
                    李  进 上海市教委高教办副主任
          五、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又很容易被忽视的工作。各校应进一步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积极作好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之中,纳入精神文明的创建之中,抓好宣传和培训,加强对校园用语用字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师生的规范意识,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附件:上海普通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语言文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高等学校是国家的重要文化基地,应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榜样。
          在上海普通高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其目的在于:
          1、进一步提高高校师生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贯彻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落实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1995]11号文件要求,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围绕提高学生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中心任务,扎扎实实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2、进一步推动高校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力度,健全机构,建章立制,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融合在教育教学的管理之中,形成协调有效、依法管理的机制,使语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3、进一步推动高校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积极开展研究,推动工作,努力创建规范文明的语言文字环境,使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与上海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发挥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二、评估内涵和标准
          从评估目标出发,重点评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在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实施措施以及工作效果等四个方面落实教高[1995]11号文件要求所达到的水平。整个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五项;二级指标14条,内含核心指标5条(详见附件)。
          三、评估的基本原则
          1、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高校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真正建立在加强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提高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水平。凡申请评估的学校,需先通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全市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并经过改进和建设,具有评估的基础。
          2、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本次评估是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再由专家组进校实地评估。因此,评估指标体系既有客观评价标准,又便于学校自评。
          3、评估注重实效,不搞形式化、表面化。
          四、评估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
          1、评估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共同领导,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办公室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评估方案,批准和宣布评估结论,接受和处理评估仲裁事宜。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托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制定《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负责组织评估专家组实地考察和提出评估报告。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评估结论和颁发证书、铜牌。
          (二)评估方法
          1、学校在自评过程中,需根据实测表的内容对每一项指标按规定要求详细测定有关资料数据,并写出自评报告。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在一段时间内,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就有关内容进行抽查评估。
          2、学校对社会语言文字工作的作用和影响,需对有关单位进行问卷调查,进行定点社会评估。
          3、专家组根据学校自评材料和实地抽查评估结果,对被评学校的各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最后写出评估报告。
          (三)评估结论
          1、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为A、B、C、D四级。
          (1)凡每条二级指标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成员评定为C者,则为C级。
          (2)凡每条二级指标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成员评定为A者,则为A级。
          (3)介于A、C之间则为B级;低于C者,则为D级。
          2、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四类。
          (1)优秀:5条核心指标全部达到A级,其余二级指标达到6A、2B、1C者;或5条核心指标全部达到A级,其余二级指标到5A、4B者,则评为优秀学校。
          (2)合格:5条核心指标全部达到C级,其余二级指标≥6C者,则评为合格学校。
          (3)暂缓通过:5条核心指标全部达到C级,其余二级指标有4~5条为D者,则评为暂缓通过。
          (4)不合格:5条核心指标其中有一条为D者;或全部二级指标≥6D者,则评为不合格学校。
          (四)其他
          1、对暂缓通过的学校要求在评估后,提出整改措施报告,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接受复评。由评估专家组复评通过者,可认定为合格学校;未通过者,则为不合格学校。
          2、对全市普通高等学校评估全部结合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评估结果,并在适当时间颁发证书,对优秀学校另颁发铜牌。
          3、评估后如发现学校在贯彻执行语言文字工作方针、任务上有重大问题,经核查证实后即取消其评估等级称号并收回证书或铜牌。

  

附件:

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I-1 指导思想
I-2 管理体制
I-3 实施措施
I-4 推广普通话
I-5 用字规范化

二级指标
II-1 重要性认识
*II-2 目标定位认识
II-3 组织机构
*II-4 工作网络
II-5 规划与计划
*II-6 规章制度
II-7 宣传教育
II-8 科学研究
II-9 检查评比
*II-10 教学、集体活动用语
II-11 校园用语
II-12 普通话水平测试
*II-13 校园用字
II-14 印刷品用字

        注:带*号者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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